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來表示,這一事件應當屬於醫療事故,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於醫院,醫院沒有盡到核對的義務,對病人錯拿報告存在過錯,但醫療過錯的認定要通過專門程序進行,最終還是要以鑒定機構的結論為準。
  根據相關文件,達到一定規模醫院的醫學檢驗和醫學影像檢查結果可以相互承認。所以,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在為病人實施手術之前是否需要重新診斷,附二醫是否存在診療過錯最好通過醫療過錯鑒定來進行認定。
  (原標題:醫院沒有盡到核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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