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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張升星 高雄地院宣判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書中,同時附有受命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此舉有別於現行司法實務慣行的作法,司法院因而認其有違「評議不公開」的規定,指示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調查議處。 按法院組織法第一○三條及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分別規定:「裁判之評議 租屋,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司法院認為「評議不公開」是為了保護法官安全,使其暢所欲言,同時避免 不同意見成為上訴理由以及維護司法裁判的威信等。 英美 有巢氏房屋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基於上述相同的理由,陪審團的評議過程也是不公開。英國上訴法院在Attorney-General v. AssociatedNewspapers Ltd.一案,不但認為陪審員對評議過程具有保密義務,甚至連新聞媒體、編輯和記者報導詐欺案件陪審團的評議過程,都?室內設計Q認為構成藐視法庭而課處罰金。雖然被告提出「歐洲人權公約」明文保障新聞 自由等抗辯,但是法院強調「陪審團評議的秘密性」乃是為了維護司法的權威與公正,在此目的範圍內,新聞自由須受限制。 不過,台灣並未採取陪審團審判的制度,既然「評議不公開」的目的?結婚O為了保護法官,使其充分表達意見,則其保護的對象應該是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因為多數意見的結論及心證均已記載在判決書的主文及理由內,並無秘密可言。所以,如果持不同意見的法官認其理由得受公評,決定放棄「評議不公開」的保護,附加「不同意見書」表達其法律 確 信,應未逾越法 591官職務之分際。司法院日前的新聞稿表示「法官於各類案件之審判中,不分政黨色彩,超然中立,本於法之確信,獨立審判,司法院均予支持與肯 定。」等語,如果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在評議過程無法被多數意見所說服,但是卻以「評議不公開」為理由禁止法官表達其「法之確信」,無異是強迫法官接受多數意 見,張 21世紀房屋仲介冠李戴,並不合理。 徵諸外國司法實務,由法官撰寫的不同意見書,不但是獨立審判的表現,往往也是法學進步的開端。本件合議庭附加「不同意見書」的決定,除了增加司法判決的透明度,也是負責擔當的表現,如今卻以違反「評議不公開」相繩,有欠妥當。 儘管阿扁慷慨激昂地批評「這是什麼世界?」「這是什麼判決? 燒烤」等語,社會亦不免認為本件判決意見紛歧,莫衷一是。但是仔細解讀判決理由就會發現,多數意見努力維持選舉程序的公平性,遏止重大突襲性之負面競選手段,認為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並不以強暴、脅迫為限;少數意見則謹守言論自由的真實惡意原則,避免僭越國民投票意志,嚴格區別行政違規與刑事不法的責任。坦白說,要不是受到訴訟本質 保濕面膜的侷限,不管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是社會向上提昇的價值。法官間的不同意見,與其說是是非善惡的重大衝突,倒不如視為價值選擇的認知歧異。至於未來 高院法官會採取什麼價值偏好,兩造就到法庭上好好辯論吧! 話說回來,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是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則認為總統的?膠原蛋白鰼K特權發生爭議時,應由立法機關制定特別法加以處理,在法律公布之前,應由高等法院「五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大法官的解釋所創造 出的特別程序顯然不符現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但卻未聞司法院質疑大法官的解釋違反法院組織法,應予調查議處。     平平是法院組織法,大細漢卻差那麼多,可見得孫中山說錯了,要想做大事,先得做大官! 襯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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